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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国航大厦奖学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11-03 编辑: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国航大厦奖学金是由内蒙古国航大厦为帮助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进取,致力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建设而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条国航大厦奖学金是内蒙古国航大厦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大学生提供的无偿援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

第三条国航大厦奖学金的资助对象是内蒙古农业大学在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远大的理想、抱负,热爱祖国,热爱内蒙古。

2、思想品德优良,团结同学,乐于助人,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各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校级以上表彰。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两学期综合测评成绩均列本班前1/3。(在学术研究、科技创造方面取得突出成绩者,在专业学术刊物发表论文或科技作品获得校级以上奖励者,在区内外省级以上各类重大比赛中获奖者,综合测评成绩可放宽至1/2。)

4、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违规现象。

5、有良好的身心素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标准。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自强自立。

7、致力于内蒙古自治区的建设,毕业后志愿留在内蒙古工作。

第四章 资助人数和金额

第五条国航大厦奖学金2006年总额为2万元,资助10名学生,每人2000元,以后视内蒙古国航大厦经营状况而定。

第五章 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国航大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每年10月份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1月中旬评审完毕。

第七条根据国航大厦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可每年连续申请),并提交国航大厦奖学金申请表。

第八条国航大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内蒙古国航大厦确定奖学金金额及资助人数。

2、个人申报,所在院系推荐。

3、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审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4、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5、将符合申请资助条件的学生情况报国航大厦备案。

第六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国航大厦奖学金每年发放一次,颁奖时间定于每年11月中旬。

第十条国航大厦奖学金每年由内蒙古国航大厦人员颁奖。

第七章 奖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国航大厦奖学金实行公示制,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获奖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评奖资格,奖学金和证书予以追回。

1、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者;

2、把奖学金用于挥霍、浪费者;

3、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纪律处分者。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6年10月18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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