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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5 编辑:杨逸隆 浏览次数:

各学院:  

随着新学年的开始,各项资助工作也陆续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所有资助工作的基础,学校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认定时间: 20150915日至2014年0921  

二、认定等级比例:认定等级分为A级(特别困难学生),B级(困难学生),C级(一般困难学生);认定比例为:一二本学生认定比例为45%,其中A级10%,B级20%,C级15%;项目生认定比例为10%,其中B级4%,C级6%;  

三、认定依据: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经济收入低的;  

(2)家庭经济收入低且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低保家庭子女;  

(2)父母重病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5)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6)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有其他困难情况的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经常抽烟、喝酒、下饭馆的;  

(5)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6)有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四、认定程序: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每学年进行一次。学生凭本人申请书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予以确认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各班级由班主任组织全体同学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进行评议,评议结束后,班主任进行逐一调查核实签字确认并报送学院。  

(3)学生工作办公室接到各班报送的名单后进行审查,将审查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组织学生填写《内蒙古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登陆学生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请和提交。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合理方式向中心提请复议。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中心办公室根据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并提交的学生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审核,并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五.要求:  

1、调查表和认定表均由学院留存,中心不留。    

2、各学院困难生的认定数量可以在学院内平衡,总数不允许超出。  

3、各学院认定人数确定后,须向中心报送认定工作报告,报告中需写明认定人数及等级以及程序和依据。  

特此通知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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