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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处理考试违纪行为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1-15 编辑:杨逸隆 浏览次数:

为严肃校纪校规,发挥考试管理和考风考纪对优良校风、教风及学风建设的推动作用,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有效性,防范考试工作中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学校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重违纪行为的认定 

在学校各类考试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为作弊者或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和相关设备的; 

(二)利用考试、评卷之便,向考生索取、收受财物的; 

(三)偷换、篡改考生答卷或考试成绩的; 

(四)利用监考、巡考或从事考试工作之便,协助考生作弊,包庇纵容作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作弊严重的; 

(六)指使、胁迫监考人员放松考试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向监考人员、考务人员、评卷人员等行贿的; 

(八)伪造、编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或为不具备参加考试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使其取得考试资格的; 

(九)因考试管理疏漏造成试题泄露等严重后果的; 

(十)经学校认定的其它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二、违纪行为的处理 

(一)凡我校教职员工出现上述严重违纪行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事故责任人为干部者,给予降职、撤职直至开除处理;事故责任人为教师者,给予撤销教师资格并从教师岗位解聘直至开除处理;事故责任人为其他人员者,给予岗位解聘直至开除处理。以上事故责任人为中共党员者,同时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二)违纪行为为学生者,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考试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纪行为者,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教学及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学校各类考试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所在单位出现违纪行为事故均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农业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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