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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18-09-14 编辑:郭金燕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切实依法规范办学行为,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内蒙古农业大学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等文件精神,广泛听取任学院课教师、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学院专业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照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内蒙古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正式学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担任,全面负责本学院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各年级学生代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每学年初重新确定并公示。

第五条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指导和监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工作开展。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组长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担任,具体负责班级测评工作。班级测评小组成员(5--9人)包括年级辅导员、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宿舍代表。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每学期初重新确定并公示。

第六条 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组长负责牵头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或推荐产生。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要求于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认真严谨,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三章 测评流程

第七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学院审查和学校终审三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实施细则(试行)进行测评。基础性素质成绩根据记实和评议得出,发展性素质成绩根据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等)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得出。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对基础性素质测评和发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进行修正。

(二)学院审查:辅导员或班主任(导师)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在班级内公示无异议后,签字后报送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并将电子版导入学校学生工作系统,同时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三)学校终审:学校对各学院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四章 测评内容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习成绩、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和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得出。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习成绩×A%+(基础性素质测评成绩+发展性素质测评成绩)×B%。其中A+B=100

学习成绩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80%。每门课程修读结束以后首次计分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缓考课程不计入综合测评;不及格课程成绩在综合测评中按实际得分计入。

详见附件1:《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习成绩计算办法》

(二)基础性素质和发展性素质测评合计成绩在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中所占比例为20%。具体分配如下:

1.基础性素质成绩。主要包括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日常行为规范等测评指标,测评成绩由“记实”分值与“评议”分值加和组成。

2.发展性素质成绩。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

详见附件2:《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基础性素质成绩与发展性素质成绩计算办法》

第五章 解释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91日起开始执行,原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废止。

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201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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