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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建院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7-10-30 编辑: 浏览次数:

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的政治任务;是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充实党的新生力量的需要,也是激发广大团员青年的政治热情,增强共青团组织吸引力与凝聚力的需要;是一项经常性工作,依据我党和学校发展党员的相关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做以下规定,各团支部要根据规定,认真做好推优工作。

一、推荐范围

凡我院正式在籍的本、专科学生中的共青团员,递交过入党申请书者,志愿申请入党,均可推荐。

二、推荐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上进,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一学年来未受到过校级(两次院级)通报批评及任何处分,严格模范遵守校规校纪,综合测评成绩平均在班级前1/2以内;凡在科技创新、拾金不昧、担任学生干部成绩突出者等条件可适当放宽;

3、上学期各团支部推荐的名单中由于学习等条件不符,团总支没有批准者,本学期条件符合,可继续推荐;上学期已经“推优”并符合条件者可不再推荐;“推优”有效期是包括本学期在内仅两学期(一学年)内有效。  

4、各团支部每次推优人数一般不多于本班团员人数的10%。对于创建“五·四红旗团支部”、“优良学风班集体”的单位,表现突出者可在原有基数上多推1至2人。

5、在组织图日活动、团小组(宿舍)建设、基础文明教育等方方面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干部、优秀团员,在团支部没有“推优”的,可择优由团总支直接推荐。

6、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没有经过团组织考察,暂不 “推优”。

三、推荐程序

1、由班主任、团支委集体研究酝酿产生本班团员人数25%的推优候选人,提交支部团员大会,由团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介绍“推优”条件、“推优”程序及“推优”候选人等情况,由全体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以投票差额选举决定,至少有50%以上的团员同意才能作为推荐对象。

2、团支部先将“推优”名单报团总支、学办,再领取《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团支部负责人根据推优者现实表现,并用黑笔按要求认真属实填写表格。

3、团总支复审“推优”对象条件,并将审查通过的“推优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三天,再将公示无异议的“推优”对象报送学校团委。

4、学院建立“推优”档案。

四、推荐时间

每学期推荐一次,在开学后综合测评完成后开始。

五、要求,注意事项

1、各团支部要对推荐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学习、家庭和重要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全面的了解,并主动征学院意见。对于符合条件的要充分发扬团内民主。

2、各团支部认真对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格履行程序,扎扎实实,做到责任到人,力戒形式主义和简单化,不能把“推优”工作变成投票选举,以保证把确实优秀的团员推荐作为党的发展对象。对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推优”资格,并视其情节予以处分。团支部会议讨论的情况均应提交会议材料,与拟推优对象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学院,对条件成熟的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进一步培养、教育的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

3、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团总支负责解释。

                                       

 

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团总支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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