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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全区普通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4-05 编辑:杨逸隆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全区普通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活动的通知》(内教学工字〔2016〕10号)的要求,学校决定开展2015—2016学年全区普通高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2016届自治区“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2016年7月前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评选推荐标准:  

(一)三好学生  

1.能够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履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文明的行为习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3.热爱所学专业,专业功底扎实,学习勤奋,刻苦钻研,知识广博。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强,具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各科学业成绩优异;  

4.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或在国家、省级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性比赛中获奖的;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或在大型体育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有健康的身体素质,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  

6.曾获得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获得本学年度校级“三好学生”称号者优先推荐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  

1.能够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履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文明的行为习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3.在班级、院系、学校担任学生干部或在学生会、研究生会、宿舍管理委员会、共青团等相关部门担任职务的,带头参与学生党建、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主动服务同学,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工作成绩突出;  

4.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思想上要求上进,严以律己,以身作则,品学兼优,德才兼备,在学生中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5.热心各项公益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主动为集体和他人服务,善于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6.曾获得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获得本学年度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优先推荐评选)。  

(三)优秀大学毕业生  

1.能够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信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践行者,理想信念坚定,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自觉履行学生守则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文明的行为习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工作;  

3.评选人员为全日制普通高校2016年7月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它年级学生不在评选之列;  

4.在校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表现突出,在班级中有良好的影响,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学业成绩、综合测评、体育成绩等在班级中名列前茅,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优秀;  

5.在专业竞赛、科技创新、发明创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自主创业等方面获得奖励或有突出成绩的,或者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6.曾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获得本学年度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者优先推荐评选)。  

三、评选、推荐要求  

1、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在班级充分酝酿,通过民主评选产生。  

2、各学院要严格按分配名额组织评选,不得超出或小于分配的名额(名额分配见附件三)。  

3、各学院要按要求填写花名册和登记表(见附件一、二),登记表两份(备注栏中标明申请类别),花名册一份并要求报送电子文档(格式为EXCEL,要求每项内容必须填写),于2016年4月11日上午下班前报学生处助学办(要求学院必须在本院范围内公示两天)。  

4、对在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发明创造等方面事迹突出的,或在全国或地区性重大赛事或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可适当放宽在智育、体育方面的评选条件,破格参加自治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毕业生”评选。(如有推荐的学生,需附佐证材料)。  

5、在校期间有失信记录的、有不良表现或受过任何纪律处分的,不得评选以上三类奖项;曾获得以上奖项,在离校前有任何不良表现或受到任何纪律处分的,学校将取消奖励并进行公示,再报教育厅思想政治与学生工作处备案。  

特此通知  

学生工作处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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