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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04 编辑:张艳凤 浏览次数: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授予博士学位和学术型硕士学位按经济学、法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专业型硕士学位按照会计硕士、工程硕士、农业硕士、兽医硕士、林业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和公共管理硕士类别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专业学位类别须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凡我校研究生,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现代化建设服务,品行端正,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所要求的理论基础和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

第一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要求

对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硕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硕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可以采用相当水平的学术成果进行替代。具体要求为申请学位者在满足申请学位要求的前提下,以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不纳入该范围),内蒙古农业大学为第一通讯单位(并列第一通讯单位不纳入该范围)发表在SCI(英文)或SSCI(英文)检索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EI(英文)检索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管理类学科发表英文文章1篇;以上论文如属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的论文,提供相关录用证明即可。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3.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面向特定职业领域需求的实践创新能力、专门技术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4.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硕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本工作细则第四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对论文所涉及的问题应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

2.应能掌握本研究方向的研究方法和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

4.论文工作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的,并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

5.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6.论文必须文句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7.学术型硕士的学位论文所研究的课题应在学术方面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或对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所做的结论或建议应有新的见解;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反映出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8.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论文要求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对所研究课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策略或方法,体现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9.论文的书写格式符合《内蒙古农业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答辩资格审查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按照本细则进行审查,并向教授委员会报告。硕士研究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内蒙古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3.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参加国家外语四六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1.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后,提交学院送两位同行专家评阅。评阅人须由本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至少一名为校外专家。

2.论文评阅人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确定。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学风正派,学术造诣深,在该领域的学科研究中有成就的专家,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至少有一位是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的校外专家。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3.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学校按5-10%比例抽取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盲审,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送审。

4.论文评阅人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对学位论文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1)论文在内容、方法、理论上的创新。

(2)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实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4)论文反映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实验难度。

(5)论据的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6)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系统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7)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8)论文的工作量。

(9)论文写作格式。

5.论文评阅人中如有一人认为论文没有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需在半年后一年内进行第二次送审,第二次送审仍不通过者,取消授予学位申请资格。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

2.答辩委员会成员由研究生所在的学科或专业领域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答辩。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组成(成员须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其中校外专家不得少于1人(专业学位硕士答辩的校外专家须为来自实际业务部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少于3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硕士生导师担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答辩前一周收到学位论文。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集中组织进行。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6.答辩的主要程序包括: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

(3)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30分钟)。

(4)答辩委员就申请人论文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提问,申请人当即对每个委员的提问一一答复。

(5)申请人和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出会场,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回避),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6)申请人及其他人员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论文评分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

7.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议,申请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8.论文答辩结束后,秘书将有关答辩材料送交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十条 学位授予

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本学院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相关材料,提出硕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即可为硕士学位申请人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申请博士学位的要求

取得我校入学资格的博士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盲审和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在学校规定的申请学位年限内,可申请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知识。博士学位课程要求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执行。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能够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较好的听说和写作能力,外语成绩需要达到学校要求。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可以采用相当水平的学术成果进行替代。具体要求为申请学位者在满足申请学位要求的前提下,以第一作者(并列第一作者不纳入该范围),内蒙古农业大学为第一通讯单位(并列第一通讯单位不纳入该范围)发表在SCI(英文)或SSCI(英文)检索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EI(英文)检索源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管理类学科发表英文文章1篇;以上论文如属发表在国外学术期刊的论文,提供相关录用证明即可。

外语的具体要求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关于研究生外语学习和考试的规定》和授予学位对外语所达到的具体要求执行。

5.博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预答辩前,必须公开发表反映学位论文工作的学术论文。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参照《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博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未解除者。

2.未达到第十一条规定者。

3.被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4.在各类考试中作弊者。

5.因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博士学位者。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1.博士论文应是一篇完整的、系统的、水平较高的学术论文。

2.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际价值,至少有两个以上能反映出创新突出和有创意的论文创新点,并对所研究的课题在本学科领域或专门技术方面做出创新性成果。

3.论文应能保证理论分析正确性、研究手段先进性、论文结构逻辑性与完整性,反映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和已经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方法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应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

5.论文必须有一定的工作量。论文题目确定后,用于论文的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两学年。

6.论文必须文句通顺、简练、数据可靠、图表清楚,准确地表达研究成果,实事求是地提出结论,引用他人资料或结论必须加以说明,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

7.论文的书写格式须符合《内蒙古农业大学博(硕)士学位论文格式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申请人资格审查

学位申请者答辩资格审查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初审,教授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对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博士研究生向指导教师提出答辩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向所在学院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2.研究生学习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或录用通知的原件及复印件。

3.研究生参加国家外语四六考试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

4.学位论文。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1.博士生将申请材料、学位论文、《内蒙古农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等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外审。

2.每位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送出三份匿名外审,外审时间为30-40个工作日。收回评阅意见登记后,反馈学院教授委员会。

3.评阅人在评阅论文时,可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1)论文在理论、技术或方法上的创造性及难度。

(2)论文是否接触科学前沿,论文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3)文献阅读的广泛性。

(4)掌握专业知识的坚实、宽广和系统、深入性,及其对知识的运用能力。

(5)实验设计的周密、合理性,数据的完整可靠性,方法的科学性。

(6)论据的充分、可靠,结论分析的合理性及其应用前景。

(7)论文反应出的独立工作能力、技能及工作量。

(8)论文写作格式。

4.如有一份评阅意见为“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重新送审”,博士生须对论文根据评阅意见修改两个月以上,修改后重新送审通过后,本次申请有效;不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推迟半年重新申请。

5.如有两份评阅意见为否定(“不同意答辩”或“修改后重新送审”),则此次申请无效,博士生须对论文根据评阅意见修改六个月以上,重新申请论文外审。

6.如果博士生和导师认为评阅专家的否定意见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可对学术观点提出复议申请。由学院教授委员会组织专家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并给出书面意见;如复议小组认为属于学术观点上的分歧,则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核通过后再进行送审。

7.论文评阅第一次不通过者,按照规定进行二次送审,第二次送审仍不通过者,取消授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每年进行两次,分别在6月和12月进行。

2.答辩委员会成员由本学科提出,学院教授委员会批准后提交到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答辩。

3.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人或7人组成(须为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博士生导师不少于3人或4人,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或3人),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博士生导师担任。指导教师和论文评阅人不参加论文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在论文答辩前一周收到论文。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学院集中组织进行。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做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5.论文答辩一般公开举行(保密课题除外),并应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6.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开始。

(2)指导教师介绍申请人情况(思想表现、学习成绩、论文工作情况等)。

(3)申请人报告论文(时间45分钟)。

(4)答辩委员就申请人论文及应掌握的基础理论知识提问,申请人当即对每个委员的提问答复。

(5)申请人和列席会议者暂时退出会场,答辩委员会委员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回避),并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做出决议。

(6)申请人及其他人员回到会场,答辩委员会主席当众宣布论文评分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

7.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通过者,须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做出是否重新答辩的决议,申请者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再受理答辩申请。

8.博士学位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水平,申请人又未获得过硕士学位的,答辩委员会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

9.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须将有关答辩材料送交学院教授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

1.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本学院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相关材料,提出博士学位授予建议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会议方式对结果进行审议、讨论和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或者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即可为博士学位申请人授予博士学位,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25-35人组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其中教授应占半数以上。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及评阅人名单。

2.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4.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5.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人员的学位资格。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学位评定职责:

1.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

2.审议推荐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及答辩委员会成员。

3.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须对答辩委员会建议授予或不授予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教学实践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对个别有争议的申请者,须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审查,认为确实达到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标准的,可以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对某些经答辩委员会通过的论文,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也可以做出不授予学位或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在做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全体委员的过半数)成员通过。

学院教授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学院教授委员会做出建议授予学位名单后,由教授委员会成员在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通报学位授予情况,最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相应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二十二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授予博士学位名单应在本单位公布,公布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非全日制(在职)专业学位研究生,向我校申请学位时,参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需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二〇二〇年一月修订

上一条:内蒙古农业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筛选及分流淘汰办法

下一条: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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